問:2008年4月,王某駕車與張某所駕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的小客車損壞,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此事故經調解未果。 于是, 張某起訴要求賠償修車費2.7萬元以及因小客車修理期間所發生的租車費5000元。王某辯稱,租車費是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請問:張某因小客車修理期間所發生的租車費可以要求王某賠償嗎?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某在修車期間所發生的5000元租車費用,被告是否應予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僅有直接損失,還包括因財產直接損失引起的間接損失。按通常的理解,間接損失是指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使受害人應得或已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比如營運車輛停運期間所造成的營運損失。
間接損失是否賠償,確實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運的,在車輛修理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交通事故的責任者賠償。這是對交通事故中間接損失要賠償的進一步確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這里所說的“其他的重大損失”,應理解為包括因侵權而導致的合理的間接損失,同樣需要侵權人賠償,這也體現了充分保護受害人損失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間接損失獲得賠償有法律上的支撐。
結合本案,張某的租車費用確實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間接損失,應該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壞不能上路行駛,其為保證與事故發生前的正常出行而租用車輛的行為并無不妥,租車費用是實際必要的支出,因此屬于合理費用。被撞車和租車有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